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秸秆禁烧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全市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荒草、树枝、落叶、生活垃圾和其它杂物等。
二、秸秆禁烧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管委会)要层层压实责任,组织乡镇、村组干部成立巡查组,24小时不间断进行监管巡查,严防焚烧秸秆等行为发生。
三、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交通主干道两侧,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沟边,家庭院落、企业周边等区域严禁焚烧秸秆、荒草、树枝、落叶、生活垃圾和其它杂物。
四、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学生不玩火、不点荒,爱护森林资源。各村组要对痴呆憨傻等重点人群确定专人进行看护。学生和痴呆憨傻等特殊人群如有焚烧秸秆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五、采取编发短信微信、出动宣传车、喇叭广播、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开设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护林防火的政策法规,引导群众改变传统生产生活习惯,分片堆储秸秆,冬季在野外、田间劳作期间严禁点火取暖,提高广大群众禁烧秸秆、护林防火和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六、对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火点和烟雾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除责令其改正外,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烧毁树木的,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补种被损毁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被损毁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故意纵火、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干扰、阻碍执行秸秆禁烧公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八、社会各界要主动参与秸秆禁烧工作,积极制止焚烧秸秆、荒草、树枝、落叶、生活垃圾和其它杂物的违法行为。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灵宝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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