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云网: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17-57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蜀山法院”)寄来 的《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2017)皖 0104 民初 3187 号等材料。 据上述材料内容显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以下简称“天 鹅湖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向蜀山法院申请起诉合肥天焱生 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天焱”)、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先生, 蜀山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案件将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上午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相关当事人 (1)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 999 号新城国际大厦 A 座 负责人:刘宇 职务:行长 (2)被告一: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 6 号海恒大厦五层 514# 法定代表人:于洋 职务:董事长 (3)被告二: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5 号 161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禹皓 职务:董事长、总裁 (4)被告三:孟凯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湾厦花园南 A 座 902 2、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与理由 1/ 4 2014 年 5 月 16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助金借款合同》(合同编 号:流借字第 2014051401 号),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肆仟万圆整 (¥40,000,000 元),借款期为 12 个月,自 2014 年 5 月 16 日至 2015 年 5 月 16 日,借款利率为起息日基准利率,即月利率 0.5%,贷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 起按借款利率上浮 50%计收罚息,该笔贷款按季结息。 同日,被告二、被告三分别与原告各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 号分别为:B2014042801 号、B2014042802 号),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分别为被 告一在 2014 年 5 月 16 日至 2015 年 5 月 16 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 借款合同等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被告一应付的其他款项及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等)。 合同签订后,原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向被告一发放借款肆仟万圆整 (¥40,000,000 元)。现该笔借款早已到期,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仅偿 还部分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予全部清偿。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和 其他相关费用。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捌佰柒拾玖万肆仟玖佰 零叁圆叁分(¥18,794,903.03 元)以及利息人民币壹佰万零壹仟肆佰玖拾贰圆 柒角肆分(¥1,001,492.74 元),合计人民币壹仟玖佰柒拾玖万陆仟叁佰玖拾伍 圆柒角柒分(¥19,796,395.77 元)(按合同约定利率暂计算至 2017 年 4 月 26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130,000 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在诉讼请求(1)、(2)范围内的债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清偿上述债务;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 4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民事裁定书》(2017)皖 0104 民初 3187 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诉被申请人合肥天焱生物质 能科技有限公司、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中,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向本院申 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孟凯银行存款 19,796,395.77 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 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的申请符合 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 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 凯银行存款 19,796,395.77 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有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 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可能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根据该逾期贷款担保事项的实际情况,在《2016 年审计报告》中, 对该笔逾期担保计提了预计负债 19,229,715.49 元,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涉案金 额为 19,796,395.77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17 年 4 月 26 日,其他利息、罚息、复 利尚需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因计算期间存在差异,本次涉诉总金额超出 公司 2016 年末所计提的预计负债 566,680.28 元,另,因本案件尚未判决,该超 出部分金额暂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2、天鹅湖支行已向蜀山法院申请对各被告方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获得蜀 山法院的裁定支持。若因此导致公司财产(银行账户)被冻结、查封,将对公司 的日常经营、资金周转带来不利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 4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该诉讼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2017)皖 0104 民初 3187 号等材料。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31 日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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