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落地生根重在打破部门利益瓶颈

  2015年国务院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重大改革和制度创新,是我国未来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指导文件。

  从理论上看,该《办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开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新局面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方面,可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和热情,拓宽公用事业资金来源,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另一方面,也有利打破现有经营垄断局面,提高公用事业建设效率和服务意识,同时也为基建投资提供了筹资渠道,缓解各级政府投资压力,有利加快基建行业发展,为我国走出经济低迷局势奠定坚实物质基础。

  但笔者认为,特许经营落地生根并“开花结果”,却绝非轻易之事,不能盲目乐观。

  因为从《办法》五大具体内容看,仅有中央顶层制度设计还远远不够,它牵涉到各级政府、企业、银行、民间投资者等各社会层面根本利益,只有构建一个配套的利益协调和联动机制,才能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把全社会行动力量统一到具体建设中来。而这一切都需要打破各部门现有既得利益瓶颈,在各自权利范围内作出最大让步和利益牺牲。

  从当前看,亟需打破三大利益瓶颈:

  首先,打破政府既得利益瓶颈,确保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全面开放。《办法》规定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开展全面特许经营,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树立大公无私精神,将能开展特许经营的项目全面开放,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

  坚决杜绝各级政府将这些领域投资小的、收益高的项目紧抓不放,只将一些投资大的、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向民间资本开放的做法。尤其要在这些特许经营项目领域中实行公开招标,确保程序透明,消除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着重要消除惧怕民间资本发财心里,通过公平竞争,确保境内外法人或经济组织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权利,防止通过各种欺诈手段诱骗民间资本、或采取“关门打狗”招商引资方法使民间投资打水漂;充分发挥政府引领作用,与民间投资者进行有效沟通,通过谈判协商等方式,实现民间投资合理化。并充分发挥PPP投资模式作用,政府争当PPP模式诚信使者,让PPP模式成为民间投资的“吸引器”。

  同时, 完善特许经营价格或收费机制,各级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坚决消除一切借机“敲诈勒索”等腐败行为,使特许一切行政阻力和壁垒被彻底打碎。

  其次,打破垄断企业利益瓶颈,确保特许经营在能源、公共交通等国有垄断领域全面生效。特许经营意味着国有垄断企业多了一个竞争对手, 这就需消除国有垄断企业凭借自身强势地位对新进入的民间投资者采取排挤行为。

  一方面,国有垄断企业要转变“老大”观念,停止继续利用垄断优势和话语权,处处事事排挤民营投资者行为,树立与民间资本享有平等身份和平等竞争地位思想,打消民间资本强大削弱自己垄断地位和侵蚀垄断利益的顾虑。

  另一方面,国有垄断企业要消除吃独食心里和不愿将效益好的产业项目向民资开放或“半开半放”倾向,树立与民间资本平起平坐及共同竞争、互利共赢的开放心态,通过与民间资本公平竞争,不断推动自身科技创新与发展,同时发挥“老大哥”带动作用,将自身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生产方式向民间资本传授,共同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产业发展水平和效益,造福亿万中国民众。

  再次,打破金融部门利益瓶颈,确保金融部门在特许经营中充分释放“润滑剂”功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投资通常金额大、周期长、见效慢,需稳定资金流支持,把民间资本吸引到特许经营项目上来,没有银行信贷支持是万万不能的。

  因此,《办法》规定了系列金融扶持政策,要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允许对特许经营项目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

  应该说,这些金融政策是科学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它要求金融部门以全新信贷经营理念来面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产业项目,消除不愿放贷、怕贷风险的意识,树立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信贷经营理念,并把社会责任化作信贷扶持政策的动力,积极主动与民间投资者联合,及时进行投资项目科学论证,制定正确信贷扶持政策,使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领域都能得到有效信贷支持。

  同时,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大胆创新信贷服务方式,推出丰富信贷服务产品,满足民间投资者合理的、多样化的信贷需求,为特许经营生效起到催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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