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对外投资决策箭在弦上,你跟上潮流了吗?

  原标题:国企海外投资监管加码,规范对外投资决策箭在弦上,你跟上潮流了吗?

  随着遏制非理性对外投资监管力度加强,相关部门再施监管重拳。

  8月1日,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资〔2017〕24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相关部门对国企海外投资规范化的监管,正从以往的政策调控,转向市场化的财务管理措施调控。

  有业内人士担心,这意味着未来一段时间国企海外投资将受到很大的制约,很可能出现下半年对外投资同比大幅回落的局面,一改中国迈向资本输出国、业务国际化的节奏。

  “不排除很多正在运作或者签订协议的国企海外投资项目面临半途而废的风险,导致国企不得不支付一笔违约金,或损失前期的市场调研咨询费用等。”一位海外投资并购专家直言。

  那么,《办法》真会对国企海外投资、以及中国业务全球化进程带来如此大的冲击?本期海银视角通过采访多位海外并购投资领域专业人士,以Q&A方式全方位解读《办法》背后的监管意图,以及国企海外投资的合规路径。

  《办法》背后的监管意图大盘点

  Q:8月实施《办法》的具体意图有哪些?

  A在近期企业对外投资并购大浪潮过程中,出现了有些项目资产状况不佳,盈利能力不强,投资回报率偏低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财务管理能力水平,与国际化资本运作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部分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存在不少不规范问题:一是事前决策随意,可行性论证流于形式。二是事中管理薄弱,财务风险管控不力。三是事后监管缺位,对有关决策和执行主体约束不力。

  这也是财政部决定起草实施《办法》的主要原因之一,即坚持问题导向,对境外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财务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实现了全过程管理,有利于增强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效益,提升国有资本服务于“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能力。

  Q:《办法》主要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A这可以从五大方面解读:

  一是明晰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分别界定了直接开展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

  二是构建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合理机制。要求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必须考虑财务可行性,对财务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强调履行决策职责的书面纪要、申请回避等程序,以利于遏制违规决策和盲目决策等问题。

  三是规范境外投资事中运营财务管理。对资金管控、成本费用控制、股利分配、外汇业务、财务信息管理、会计资料保存等财务管理事项提出明确要求,以利于增强事中约束。

  四是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监督。要求国有企业采取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开展实地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同时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检查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依托现有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送系统建立境外投资财务报告数据库,分析监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五是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机制。要求国有企业以集团为单位开展境外投资绩效评价,以利于加强追踪问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内部优化配置资源和相关部门评估“走出去”政策实施效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进行国有资本注资等行为的重要依据。

  Q:《办法》界定的“境外投资”,主要是国企对外产业与经济实体投资并购吗?

  A具体而言,《办法》界定的境外投资范围相当广泛:

  • 按投资方式区分,境外投资包括新设、并购、合营和参股等形式,其中新设和并购多为中方独资或控股;

  • 按投资对象法律形式区分,包括境外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其中非法人项目主要指物业管理、工程承包、基金等;

  • 按投资权益类型区分,包括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其中非法人项目的权益通常体现为控制权或者经营管理权。

  这些投资方式、投资对象、投资权益类型,都将被纳入《办法》监管范畴,即国企想通过某些特定的对外投资方式绕过《办法》监管,基本不大可能。

  Q:《办法》对国企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职责有哪些界定?

  A具体而言,遵循分级负责、权责对等、自主决策、放管结合的原则。

  所谓分级负责、权责对等,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实施相关制度;

  二是国有企业对全集团境外投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包括制定本集团境外投资财务制度,督促所属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汇总形成集团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对导致境外投资损失的责任人员进行追责等;

  三是投资方对本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重点关注财务可行性、重大方案涉及的财务收益和风险、财务负责人人选、绩效评价等财务问题。

  至于自主决策、放管结合,则是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创新财政管理模式,不新设任何形式的行政审批,完全由企业自主决策是否进行海外投资并购;此外,财政部相关部门还将通过汇总本级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情况,分析监测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为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评估“走出去”政策实施效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进行国有资本注资等提供重要参考。

  Q:传统财务制度一般涉及事中和事后管理,但此次《办法》专门提出对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做出财务管理要求,是否意味着相关部门向从源头遏制国企非理性对外投资趋势?

  A这个观点似乎有失偏颇。在西方国家企业对外投资并购环节,事先进行财务管理规划,一直是企业重要的一项工作,甚至会专业的投资银行共同参与,解决多元化融资与降低募资成本等问题;但在国内,投资银行的参与力度不够,很多对外投资决策主要由企业高层自主决定,有时会带来事前决策不科学、不履行必要程序等现象,导致投资失利。

  特别是部分企业管理层对财务可行性论证和财务风险预判重视不足,个别企业甚至在财务部门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仍决定开展境外投资。如果财务不能在前期决策发挥应有作用,事中和事后财务管理得再好,也只能是亡羊补牢,效果有限。

  因此,《办法》对此对外投资事前决策专门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要求企业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确保决策层有专人承担财务管理职责。

  二是以并购、合营、参股方式投资境外目标企业(项目),投资方要组建包括行业、财务、税收、法律、国际政治等领域专家在内的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其中,财务尽职调查重点关注目标企业(项目)所在国的宏观经济风险和目标自身的财务风险。

  三是要求企业组织内部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外部机构对境外投资开展财务可行性研究。结合投资方自身的发展战略和财务战略,对关键商品价格、利率、汇率、税率等因素变动影响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盈利情况进行敏感性分析,评估相关财务风险,并提出应对方案。对投资规模较大或者对企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境外投资,要求企业分别组织开展内部和外部财务可行性研究,承担可研的团队和机构要独立出具书面报告,如果内部和外部可研结果不一致,企业应慎重决策。

  其实,这些规范操作要求,也值得很多民营企业对外投资并购决策过程给予参考,让民企对外投资并购流程也变得更加规范有效,具有科学性。

  Q: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开展专门的绩效评价,如何评定绩效好坏呢?

  A:这个绩效评估标准,主要来自相关部门调研发现,部分企业对在境外投资的企业(项目)普遍未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集团内部优化资源配置缺乏科学依据,事中和事后的激励和约束难以落实。

  为此,《办法》明确要求以投资方为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境外投资评价制度并开展绩效评价。具体做法包括四点:

  1、投资方根据不同类型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特点,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内容包括管理水平(定性)和效益情况(定量),并确认绩效评价周期。特别是对于那些符合国家战略要求、投资周期长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投资方应合理设定差异化的绩效评价周期。

  2、投资方定期开展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3、企业集团在投资方绩效评价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集团境外投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单独或一并随集团年度财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4、评价结果的使用,内部作为企业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外部作为有关部门评估“走出去”政策实施效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进行国有资本注资等行为的重要参考。

  如此,相关部门的监管意图更加明显,就是改变当前国内企业在海外投资并购过程“重投资、轻监管”的操作风格,遏制非理性对外投资。

  其实,这套绩效评估标准,同样对民营企业提高对外投资并购的绩效考评,也有相当全面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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