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产业基金模式、作用与问题及PPP项目争议解决方式

  PPP产业基金模式、作用与问题

  PPP产业基金已是政府支持PPP的有力途径,各地PPP产业基金陆续到位。可PPP产业基金究竟是什么?由于PPP运营持续时间长与普通产业基金又有什么异同和独特之处,借着这张图解,我们来一探究竟吧!

  

  

  元亨祥经济研究院

  PPP项目争议解决方式

一、概述

由于政府资本有限,故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先后出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政策规范、支持PPP发展。

随着PPP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对社会资本投资方来说既是前景远大的机会,又在机会中蕴含着一定风险。PPP项目投入大,周期长,一旦政府财政收入不及预期,或发生其他变故,社会资本投资方要顺利收回投资将面临很多困难。故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尤为重要。

二、实践难点

1、尽管地方政府是项目的真正的控制人和主导方,但通常并不直接签署合同,而是指定其控制的平台公司与社会资本签约。所以在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违约时,投资方需要解决向谁索赔、如何向地方政府索赔的问题。

2、PPP的应用方式除了特许经营外,还有政府购买服务等其他方式,对于这种不涉及特许经营的PPP项目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值得斟酌考虑的。

三、解决方案及建议

(一)涉及特许经营的PPP项目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因特许经营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提交行政诉讼。2015年5月1日实施的刑诉法解释中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所以对于因特许经营产生的争议应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PPP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和特许经营的组合方式,如轨道交通,涉水项目中的污水处理,垃圾收运系统,卫生填埋等,如果针对非特许经营部分提起诉讼,是否可按民事诉讼处理,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PPP协议整体上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协议,针对具体情况不同分别处理。如果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分别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和采购协议。在此情况下,就采购协议相关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二)不涉及特许经营的PPP项目

对不涉及特许经营的PPP项目,合同双方可按照《合同法》自由约定将争议提交诉讼或仲裁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也提出相关争议可提交仲裁或诉讼的示范条款。但是针对PPP本身浓厚的地方政府特色,故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双方可选择约定仲裁方式解决。

如果投资方是和平台公司签订的协议,就面临一个难题,即如何让实际控制人地方政府承担责任。此时,投资方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直接约束地方政府。政府作为委托人委托平台公司,平台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所以,在此种情况下,投资方要做的是收集好相关证据。

由于政府吸收社会资本的前提是缺乏资金,需要融资,故在仲裁结束后投资方有可能面临政府拖欠资金。针对此种情况,建议应尽快提起诉讼并于地方政府进行和谈,在不损害地方政府名誉的情况下尽快解决此事,同时避免地方领导人更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四、相关案例

实践中,2016年7月18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2月6日将东、西平台区域供热特许经营权许可给白山华生热力有限公司的行政行为违法。考虑到华生公司已经在争议区域投资建设了供热基础设施,并于2015年对东平台区域实施供热,如撤销该行政许可,将影响争议区域居民的冬季采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保留其许可效力。判决强调白山市住建局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原告白山市华信公司的损失予以补救(华信公司于2012年经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白山市环境保护局、白山市规划局等部门的批准,进行了部分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取得了集中供热工程一次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引发该案的是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许可(授予特许经营权)行为,无论是《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或是财政部、六部委的相关规定,该争议都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判决结果不仅采用了行政诉讼特有的确认违法判决形式,还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弥补原告的损失。

  两会中"PPP"的那些事儿

  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已于3月初拉开帷幕,“PPP”成为今年全国“两会”重要议题之一。小编现综合整理一些社团组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关于PPP的有价值、有态度的观点,抛砖引玉,以期对业界有所启发。

  1、 九三学社:加快PPP立法 明确纠纷争议解决机制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记者 李志勇

  PPP立法有望成为今年两会的一个热点。全国人大代表、佳都集团董事长刘伟日前表示,建议全国人大为PPP制定专门的特别法。他说,在PPP项目中,政府与投资者是平等的主体,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来解决争议,以立法保证政企之间长期和高效的平等合作关系,为PPP项目选择最佳投资者提供法律依据和可行操作方法。

  九三学社也在提案中提出了完善PPP法律制度的建议。九三学社在提案中表示,目前PPP政策主要以部门规章及国务院、部委规范性文件为主,效力层次低,推进过程中内容滞后及法律冲突问题显现,影响了社会资本介入PPP项目的积极性。

  其中包括,PPP与特许经营权的关系并未理清、争议解决机制与行政诉讼法存在冲突以及PPP项目在推进过程中,经常遇到PPP项目用地与现行土地政策相冲突的问题;现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仍未将大部分类型的PPP项目收益权列入登记范围,导致收益权未能办理质押登记而存在质押无效的风险;PPP项目回收周期长,短期内没有销项发票用于抵扣,将产生大量进项无法按规定及时抵扣,在营改增背景下PPP项目公司的税收的认定与处理等问题,均亟待有关部门通过完善PPP法律政策予以解决。

  对此,有业内专家表示,在目前PPP模式中缺乏针对民间资本的风险分担及利益保障机制,没有明确界定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及面临的风险分担,以及项目的收益保障。同时,地方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加大了政府违约风险及项目回报风险。

  另外,民企的多元化融资也缺乏法律保障。PPP项目周期一般较长,加大了项目的融资贷款压力,致使大多数的中小投资者难以获得相应的投资资金。同时,在一个长周期的合作项目面前,民企本身较弱的抗风险能力也加大了其融资的难度。

  对于PPP立法,九三学社在提案中建议,要明确法律制定的主导部门,从较高层次立法层面上,以法律或行政法规形式,明确推行PPP的主导部门,由该主导部门制定统一的PPP操作指导性文件,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打架。同时,完善PPP法律内容,修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政府采购服务、股权合作、服务外包类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各种合作模式纳入调整的范围。 另外,明确PPP纠纷的争议解决机制,投资人可以选择以民事诉讼或约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对PPP项目土地使用及综合开发予以松绑,尽快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增加PPP项目收益权质押登记方式等。

  2 、农工党中央提案:创新环境PPP模式 推动环保产业转型的发展

  来源: 人民论坛网

  作者:姜青辰 姜志雄

  “十三五”规划专章部署发展绿色环保产业,提出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但是环保产业发展现实市场空间有限、准入门槛低,环保企业技术与模式创新动力不足、同质化竞争严重,民间资本融资难等问题依然存在,制约了环保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为此,农工党中央在十二届全国政协五次会议上,向大会提交了创新环境ppp模式,助推环保产业转型发展的建议。

  近年来,环保领域积极推行PPP改革措施。截至2016年底,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环境类PPP项目达2042个,投资额为1.44万亿元,分别占入库PPP项目总数和投资总额的18.1%和10.7%。PPP模式的推进,将极大地促进环保产业市场化程度,拓宽环保产业发展空间。可在大力推进环保领域PPP模式的同时,重点强化投资回报机制与治理模式创新,建立健全依效付费机制,加速环保产业从工程服务为主向效果服务转型升级,更好的适应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

  为此,农工党中央建议:

  一、创新环境PPP项目投资回报机制,释放环保产业现实市场。环境PPP项目公益性较强,大多数领域均以政府付费为主。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投资需求巨大,但有限的政府支付能力决定了当前现实环保市场的局限性,创新环境PPP项目投资回报机制,减轻政府财政支付压力,将有效的推进环保产业现实市场的扩容。将环境治理作为释放环境资源价值的渠道,积极推进资源组合开发模式,将环境治理与周边土地开发、供水、林下经济、生态农业、生态渔业、生态旅游等收益创造能力较强的资源开发项目组合,如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与全域旅游开发相结合,土壤修复与土地开发、耕地占补平衡等相结合,实现环保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在垃圾处置、农作物秸秆、畜禽养殖粪便治理以及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污水处理回用等领域大力推行资源化处理技术,形成新的投资回报渠道,降低政府财政支付规模,释放由于政府支付能力不足造成的潜在市场空间。

  二、推进环境治理模式创新,提升环保企业创新动力。PPP模式中的定价与调价机制应充分考虑社会资本由于环境治理模式与技术创新带来的成本下降问题,将由此形成的盈利让利于社会资本。鼓励企业积极推进环境治理模式创新,在农村垃圾处理中推行就地资源化模式,降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转运成本。推行“互联网+”模式,对污水、垃圾处理等收运与运营过程进行实时控制,降低运营投入,提高管理效率。以整市或整县为单元推行PPP模式,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处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按行业进行打包,选择专业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及运营,强化规模效应,降低社会资本运营单个项目的风险。

  三、强化环境PPP项目依效付费机制,倒逼环保产业市场准入门槛提高。推行依效付费机制符合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同时倒逼环保产业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提升环保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动力。在环境PPP项目实施方案与物有所值评估审查等环节,环保部门要对环境PPP项目的环境效果与依效付费机制进行重点审核,对于尚未考虑绩效考核或依效付费机制不合理的环境PPP项目,不予纳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PPP项目库。在社会资本采购评审环节,加大对环境PPP项目技术方案与环境效果的评价分值,在确保环境效果的同时,提高社会资本专业技术门槛,提高环保企业技术研发动力。

  四、推进环境PPP项目金融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在国家和地方层面研究设立金融机构投入为主、政府引导为辅、市场化运作的环境保护基金,采用债权为主的使用方式,政府以无息投入让利于社会资本方,重点支持采用PPP模式的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项目,降低环境PPP项目社会资本融资成本。鼓励环境金融服务创新,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权协议项下收益质押担保融资,探索开展污水垃圾处理服务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融资,缓解社会资本项目融资难。

  五、建立环境PPP项目公司税费优惠政策,提高社会资本的积极性。研究出台支持环境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在PPP项目公司成立阶段和执行到期阶段资产交易转让两个环节适度给予PPP项目税收优惠,加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主体税种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以降低PPP项目公司经营成本和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合理回报,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环境PPP项目的积极性。环境PPP项目公司以其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股权投资其他PPP项目,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按不少于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开展环境PPP模式与政策创新试点,打造创新经济集聚发展新格局。组织开展环境PPP模式与政策创新试点,在全国范围内选取部分积极性高、创新能力强、环境治理需求大、环保产业发展基础好的地区作为试点,支持开展环境PPP项目投资回报机制、环境治理模式、依效付费机制、绿色金融服务等创新改革,在环保不同领域、不同模式方面树立标杆,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将试点地区打造为环保产业集聚发展的试验田与策源地。

  3 、民建中央提案建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规划建设 来源: 澎湃新闻网 近日从民建中央网站获悉,民建中央在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提交《关于高质量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提案》中建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

  去年,根据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根据规划到2020年,国家将培育100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美丽宜居等特色小镇。 中央的大力引导掀起了全国建设特色小镇的浪潮。对此,《提案》指出,由于特色小镇建设刚起步,所以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足。譬如“对特色小镇内涵认识不深,定位不明晰”、“产业定位同质化,特色不鲜明”、“市场动员困难,政策扶持不到位”等。 针对上述问题,《提案》建议,首先要加强政府引导,做好建设规划;其次要挖掘自身特点,找准产业特色定位;再者完善推进机制,激发市场活力等。 《提案》称,建设特色小镇要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服务、市场运作”的原则,关键是“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并建议“把握小镇创建节奏,分梯度逐步推进,避免平均主义和摊大饼式推进”。

  此外,民建党中央还在《提案》中指出,建设特色小镇要注意“因地制宜,加强要素配套”,并提出了具体措施,比如在建设过程中应立足产业基础,盘活土地存量,及围绕小镇需求,制定特色人才政策等。 作为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突破口,特色小镇正成为社会资本的投资热点。对此,《提案》建议要创新融资方式,落地做实PPP融资模式、PPP合作模式等,研究设立特色小镇发展产业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杠杆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规划建设。

  4、 全国工商联建议:推进环保领域PPP项目实施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记者 张文燕 3月6日中华工商时报记者获知,《关于推进环保领域PPP项目实施的提案》作为今年全国工商联团体提案之一,主要在完善资源环境类PPP项目招投标、定调价、合同履约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促进项目落地实施方面提出建议。

  PPP是我国促进经济转型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缓解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当前,我国环保领域PPP进入了落实推进和调整改进的重要阶段。按照相关统计,截至2016年10月,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已收录三批10685个已实施或待开发的PPP项目,总投资预计12.7万亿元。截至2016年9月末,前两批示范项目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项目1704个,总投资需求8641亿元。

  提案分析,环保PPP项目取决于企业对技术、资金、管理及资源整合能力,现有PPP项目库发布的多个环保项目,最终都归属于具有较强整合资源能力、能够获取与项目周期匹配的长期资本,并具有技术实力、工程能力或运营能力的企业。但在实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PPP项目库适合介入的环保项目较少、招标程序及文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待加强、项目建设重建轻运、项目边界划分不科学、地方政府融资及偿债能力差异大、地方政府的信誉和契约精神不强等。

  针对这些问题,提案建议:一是要完善环境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建立动态或静态的价格调整机制,定期开展项目价费政策的督查评估。对于存量项目,按照协议达到价格调整的启动条件后,双方应开展价格调整谈判或及时召开听证会调价。加强地方财政承受能力评价,对社会资本的权益保障作出制度设计。督促地方政府进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确保PPP项目支出列入年度预算。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作用,对于不达标排放的环保项目,实施环境服务费用扣减,以遏制环保行业恶性竞争,对于采用新技术改造,使排放浓度低于原定标准的企业,给予适度经济奖励刺激,以鼓励环境技术研发和增质提效。

  二是推动建立环保PPP项目产业基金。环保领域PPP项目体量大、投资金额高,企业仅仅依靠传统自有资金加负债的方式难以保障持续投入。鼓励政策性资金组建专项产业基金,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多种金融渠道保障融资需求。

  三是完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规范项目招投标操作规程,规范各级机构项目库和专家库建设。实行失信企业监管制度,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一定期限内取消投标资格,甚至给予退市的处罚。

  5 、周秉建委员:加快推进建立PPP统一、规范、透明大市场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记者 柳青

  “目前,PPP改革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例如观念转变不到位,改革发展不平衡,民营资本参与率不高,项目实施不规范等。最根本的是顶层设计,即尚未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统一、规范、透明大市场。”3月3日,在北京昆泰宾馆,全国政协委员周秉建给记者介绍了她两会期间带来的一份《关于加快建立PPP统一、规范、透明大市场的建议》。

  2014年以来,PPP已经成为国家政治与经济生活中的重要话题。周秉建认为,作为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公共服务供给管理方式,PPP是一次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政府需求拉动为辅的体制机制变革,旨在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充分利用政府财政资源杠杆撬动作用,激励多种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增加、优化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与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多样化高品质公共服务需求。“目前,我国PPP改革已经成效初显,PPP项目投资数量多、规模大、落地率较高。” 但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挑战也接踵而来。周秉建认为,我国公共服务领域存在“各自为政,各管一摊”的现象,导致市场主体良莠不齐,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PPP法律体系“上位法缺失,下位法冲突”,增加了PPP实践的适用难度,明股实债、变相融资等伪PPP借机抬头。PPP操作流程中部分信息“犹抱琵琶半遮面”,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上地位悬殊导致“结构性”困境为部分官员寻租留空,民营企业望而却步,严重阻碍PPP改革推进。

  针对这些情况,周秉建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加快推进PPP立法进程。“目前,政府、市场以及公众三方对于PPP立法呼声高涨。2016年国务院第140次常务会议已明确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制定PPP条例。时隔半年,仍未动静。建议进一步加快PPP条例制定和出台进程,立法中要坚持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PPP大市场。”二是由财政部牵头PPP改革工作。据了解,2014年以来,财政部按照全面深化改革方案分工,着力推进PPP改革,已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PPP制度体系和机构设置,全国大多省份也都是由财政牵头,由财政部建立的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包含了项目管理、信息发布和交易对接功能,并且取得有效发挥。在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保证PPP改革的促发展与防风险并重等方面,财政部统筹推进的PPP改革三年成果超过预期。鉴于此,周秉建在提交的这份建议中强调,要在立法中明确由财政部牵头、各部门分工协调的职责,做到分工不分治,分工不分家,推动PPP改革行稳致远。

  6 、丁时勇委员: 规范推进PPP模式要有四大“抓手”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记者 耿丹丹

  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重庆市委副主委、重庆市审计局副局长丁时勇在主题为《规范推进PPP模式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发言中表示,要规范推进PPP模式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稳步推进的背景下,PPP模式已逐渐成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融资改革的重要方向。然而,他表示,由于相关法规体系不健全,地方政府在推进PPP模式时呈现出流程个案化、管理分散化、合同非标准化和分歧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实施中凸显社会资本参与难、合作项目选择难、确定边界条件难、政府监管到位难等问题。

  因此,他建议,严把PPP项目“入口”关,在项目适用领域界定上,严格限定在符合中央、地方党委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公共项目,优先在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资源能平衡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进PPP模式。 同时,监管机制要明。如,强化招投标管理,对社会投资人引入、资产或股权转让和出售必须采用公开方式,对资源配置、财政补贴等要让市场发现价格;加强对项目全程跟踪监管,建立项目建设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运营收支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加强项目建设造价和运营成本监控,建立项目建设质量标准、运营标准和安全评价制度,确保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

  他建议,评价论证要实。在确定项目总投资前应经过规划、设计、论证,并通过资格预审、公开招投标等竞争引入社会投资人,以控制项目投资;对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收费定价,应引入第三方评估,通过对运营全成本的测算,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合理界定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加强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防止变相融资,严防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情况的出现,避免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此外,权责界定要细。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交易公平、诚信守约”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政府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不当利益输送,并在签订的合约中对利益风险、价格调整、违约、提前终止等关键内容和核心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7 全国人大代表刘正军:完善PPP立法加大民营资本参与力度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陈婧 PPP模式在环保领域的推广如何?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永清集团董事长刘正军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主张,随后,PPP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被大力推进。可以估算出在财政部PPP示范项目中与环保产业相关的PPP项目约有40%左右,分布在市政、水务、园区开发、环境等几个重要的领域。PPP为环保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虽然后期民企参与PPP的比例有所提高,但在大型项目和项目总金额上,国企依然具有明显的优势,据政府采购网所公布的2016年落地项目中标信息显示,民营企业仅占据28%的比例。”因此,刘正军建议,国家应加大PPP立法,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好的参与氛围,真正发挥PPP对环保行业的促进作用。 刘正军建议,首先,应降低民营企业准入门槛。所有的PPP项目,不能设定对民营企业关门的条款,约定没有民营企业参与采购无效。

  、其次,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政策扶持。刘正军提出,PPP政策性贷款对政策性银行要有最低比例要求;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的PPP项目贷款要出台优惠政策;政府要建立示范性专项基金,并约定给民营企业的扶持比例最低额度(50%以上),出台鼓励建立民营PPP基金政策;政府的其他各项PPP项目资金渠道,要更多地向民营企业进入。

  、此外,刘正军认为,应当为PPP项目信息更公开透明提供政策性保障。在环保领域,一方面加强环保全过程监管;另一方面强化信息公开,无论是竞争环节,还是后期执行中的PPP服务价格调整和支付情况,尤其包括环保设施的排放数据等,都应接受公众监督。同时,还应该提高环保PPP项目的专业门槛,把不专业的、投机公司挡在外面。

  8 、民资参与PPP热情有限 政协委员直指根源在这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任小璋

  2016年是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大年”,但民营资本参与热情不高是推进PPP面临的一大问题。 全国政协常委、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PPP推出后,有些地方政府不知道怎么干,没有一个标准,不同的地方对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理解,“民营企业参与PPP需要一个预期的投资回报,什么时候退出、谁来接盘等问题是需要明确的,类似这些情况之前都没有碰到过,很多地方理解起来都会不一样。” 财政部PPP中心数据显示,2016年12月末项目数量和投资额分别是11260个和13.5万亿元,而在2016年年初这两个数字分别是6997个和8.1万亿元,这一年项目数及投资额分别增长了61%、66%。 然而,民营企业参PPP项目的积极性还有待激发。截至2016年12月末,277个落地国家PPP示范项目的签约社会资本信息已入库,包括175个单家社会资本项目和102 个联合体项目,签约社会资本共419 家。

  其中,民营企业(含民营独资和民营控股)163家,占比39%,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232家,占比55%。从按不同社会资本分类的示范项目角度分析, 民营、含民营及外资的联合体两类项目数合计139 个,占比 50%,民营资本、含民营及外资的联合体等两类项目的投资额合计占比达 45%。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徐均健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从他们对民营企业的调研中发现,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积极性不高的背后确实是存在项目收益率偏低,投资周期长且退出机制缺乏等原因。

  为此,徐均健提出建议,一是制定专门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让利于民营资本。建议相关部门在现行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对PPP项目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以降低PPP项目成本,提高投资收益率。同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以提高项目收益率。鼓励政策性银行参与PPP项目融资,为PPP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

  二是推行PPP项目对接资产证券化,化解民营资本退出机制缺乏等问题。PPP项目对接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中,那些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收益的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求契合,适合开展资产证券化。通过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将为民营资本投资PPP项目提供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增强PPP项目的流动性,提升项目价值,有利于调动民营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对于各类机构投资者来说, PPP资产证券化也给他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渠道。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基础资产,还可研究通过上海自贸区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向海外出售,吸引境外资本参与投资。 此外,也有民营企业反映,尽管项目合作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有合同约束,但在具体项目运作及投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处于强势地位,这也造成民营资本有所顾虑。 对此,徐均健提出,首先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合作双方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其次要建立相应的第三方仲裁机制,在政府与企业出现纠纷时,能切实公平维护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履约行为;最后,为避免当地政府的干扰,应明确相应的调解或司法诉讼在异地进行。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打消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顾虑,也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本文来源于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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