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蔡越坤 银行系债转股操作规则正逐渐明晰。
8月7日,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是为规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行为,推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而起草。
《管理办法》对银行新设实施机构的设立资质、债转股实施机构的业务范围、债转股对象企业条件提出明确要求。这意味着,这一波市场化债转股或将按下快进键。
四类企业不得实施债转股
《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和实施机构提出了一定的限制和要求。
《管理办法》提出明确债转股对象为发展前景好但暂遇困难的优质企业,实施机构应以债转股为主业。且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
《管理办法》提出实施机构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管理办法》提出作为债转股实施机构出资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债转股的目的是帮助发展前景良好但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优质企业度过难关,同时通过股权投资后也可以分享债转股企业经营效益好转所带来潜在收益,而僵尸企业一般是难以起死回生,如果救助此类企业,实质上是资源的浪费。所以办法从前端所投企业就设立了黑名单,也是为了提高债转股的资金使用效率。”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赵卿对经济观察网表示。
赵卿表示称,本次管理办法明确了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设立标准、资金来源、债转股定价、退出机制等,有利于未来债转股业务的实施。同时,资金来源以及融资方式的明确,会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债转股业务中,银行也可以通过设立实施机构成立私募股权基金的形式参与债转股。
天风研究所廖志明表示,通过市场化债转股,利于银行加快潜在不良资产的处置,减轻市场对资产质量之担忧。银行还有望获得可观的股权投资收益,有效提升潜在不良资产处置收益。
“本年也是供给侧改革的深化之年,债转股是供给侧改革的配套金融政策之一,预计下半年,此业务批量处置后,将正式实现降低转股企业杠杆率的意图,银行资产质量也将进一步改善。银行多一个业务牌照,多一种股权投资收益,同时不良生成率也将显著降低,银行业实质性改善开启。”中信建投银行分析师杨荣表示。
项目落地有望提速
本轮市场化债转股虽然在有序推进,但目前债转股项目落地缓慢。
2016年10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新一轮债转股正式启动。
随后,工农中建交五大行纷纷设立债转股实施机构,分别为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上周,建行的债转股专营子公司,建信投资正式开业,签订项目5400多亿,落地项目450多亿。工行和农行的专营子公司也将在今年10月之前开业,这两家银行签订的债转股项目金额分别达到2000亿。也就是说大行债转股签约项目合计规模达到9000亿。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拟要求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时出资比例不低于50%,注册资本最低等值100亿元。五大行设立的债转股子公司均高于100亿元。
但由于相关法规有待建立健全,实际落地不足千亿。
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计,截至2017年6月9日,新一轮债转股共签约项目56个,签约规模约为7095亿元,涉及45家企业。其中,以国有企业为主,签约规模为6965亿元,占总签约规模的98%。
但从项目落地情况看,目前成功落地的项目仅有10个,涉及金额734.5亿元,仅为总签约规模的10%左右。
对此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院赵卿对经济观察网表示:“此前项目落地率低,是因为主要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债转股,资金来源限制较多。本次管理办法出台以后,明确了实施机构的融资渠道,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债转股,也可以通过设立私募基金用于实施债转股,明确了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债转股法规将进一步明确,落地有望显著提速。”天风研究所廖志明表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