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亭重置新能源汽车股权,珠海银隆或接盘 | 国网再次启动充电桩招标,共计9789套充电设备

  

  

  贾跃亭重置新能源汽车股权 珠海银隆或接盘

  

知情人士透露,就在这两天,贾跃亭将从美国回来。不过,地点是在香港,而不是在内地。贾跃亭此番到香港,主要是处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股权。一个可能是处置乐视汽车的相关业务,着手为法拉第公司引入融资。

消息人士预计,贾跃亭回香港,将加快处置乐视与广汽合资公司中的股份,对于广汽集团来说,将迎来一个脱身的好机会。另外,据知情人士透露,珠海银隆在7月中旬派人到美国初步接触,双方探讨了合作的可能性,此次贾跃亭回到香港就是与珠海银隆高层进行正式谈判。

: 每日经济新闻

  

  连续六个月增加,新能源车有望成为汽车出口新亮点

据中汽协的统计显示,自2012年开始,我国汽车出口量已连续4年萎缩。与之对应的是,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811.9万辆和2802.8万辆,连续8年蝉联全球销量第一。

作为汽车销量常年位居世界第一的市场而言,中国汽车出口量只有国内销量零头,这凸显出中国汽车工业的尴尬。

在中国汽车出口常年表现不佳的情况下,夹缝中生长的新能源车有望成为突破口。

据乘联会数据,2017上半年新能源车出口总量为23907台,占车辆出口总量的5.3%,且6月占到11.6%

  

2017年上半年新能源车车出口量数据(来源:乘联会

  

2017年上半年新能源车出口占比走向图(来源:乘联会)

  

  2017年上半年新能源车车出口车型分布(来源:乘联会)

出口价格如何?

总体来说,目前新能源车的出口均价较低。部分纯电动乘用车的均价在1000美元左右,数量达到月销近万台的水平。而纯电动客车出口似乎档次较高,达到20万美元的均价,只是数量太少。

  

出口到哪里?

2017年6月的新能源乘用车出口主要面向孟加拉国、韩国、智利、印度等市场。总体单价在1642美元,档次不是很高。

6月新能源客车的主要市场是韩国(10台)、以色列(8台)、荷兰(5台)。虽然总体数量不大,却是20万美元的较贵单价。

新能源车出口潜力大

虽然目前出口的新能源车平均单价不高,但其数量已达到一定规模,且新能源车在汽车出口总量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

早在2015年7月,以知豆为控股大股东的SHARE’N GO分时租赁公司在意大利米兰成立。

挪威代表团曾在深圳表示:“挪威并没有电动车制造商,所以类似比亚迪这样的中国企业在挪威市场有着巨大潜力。”

2017年6月29日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布将独立在印度建设生产基地。

2017年7月28日比亚迪新能源获得巴西圣保罗市市长盛赞。

中国新能源车企正在加大“走出去”的步伐,这或许将成为中国汽车产业新的增长点,改变中国汽车出口长期尴尬的局面。

  文:中国新能源汽车网

  

  国网再次启动充电桩招标 共计9789套充电设备

日前,国家电网启动2017年电源项目第四次物资招标采购,其中包含充电桩采购项目引人注目。本次招标标书购买日截止到8月7日17:00点,截标日为8月21日。

据统计,本次充电设备招标共包含27个包,9789套充电设备。其中,直流桩6948套,交流桩2841套。

1.招标公告要求,所投直流桩产品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样品的输出电压范围应完全覆盖所投产品的响应值且输出电流规格应不小于所投产品的响应值(所投产品的输出电压范围响应值应完全覆盖招标产品的需求值且输出电流响应值应不小于招标产品的需求值);检验标准应包含:GB/T18487.1-2015、GB/T20234.1-2015、GB/T20234.3-2015、GB/T27930-2015、NB/T 33001-2010、Q/GDW 1591-2014,试验项目应包含Q/GDW 1591-2014中4.6节所列举的项目。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上述各检验标准的检验资质,且试验报告结果数据、检验有效期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

公告表示,所投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不能满足上述所列检验标准的,则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应当满足GB/T 27930-2011、NB/T 33008.1-2013、Q/GDW 1233-2014、Q/GDW 1235-2014, NB/T 33001-2010、Q/GDW 1591-2014的检验标准或更新版本的检验标准,并且投标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9.1的格式提供“提交投标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取得并向买方书面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并承诺如在合同签订前不能提供满足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同意放弃中标资格。

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投标人应具有至少100台30kW及以上的直流整车充电机的对最终用户的供货业绩。

2.公告要求,招标人所投交流桩产品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标准应包含:GB/T 18487.1-2015、GB/T 20234.1-2015、GB/T 20234.2-2015、NB/T 33002-2010、Q/GDW 1592-2014,试验项目应包含Q/GDW 1592-2014中4.6节所列举的项目。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上述各检验标准的检验资质,且试验报告结果数据、检验有效期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

所投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不能满足上述所列检验标准的,则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应当满足NB/T 33008.2-2013、Q/GDW 1234.2-2014、Q/GDW 1485-2014、NB/T 33002-2010、Q/GDW 1592-2014的检验标准或更新版本的检验标准,并且投标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9.1的格式提供“提交投标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取得并向买方书面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并承诺如在合同签订前不能提供满足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同意放弃中标资格。

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投标人应具有至少100台交流充电桩的对最终用户的供货业绩。

  文:电动汽车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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