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ppp不应该是一种融资模式

  从可查资料来看,ppp模式的概念较早起源于英国。由英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较早的概念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在引入ppp概念上同时也将这一概念不断丰富。我国在ppp概念本土化的同时也在不断改良,但是现阶段一些地方的ppp模式却是变了味道。

  自我国2014年5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正式设立,我国才算正式引入了现代意义的ppp模概念。财政部公示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入库项目达到13554个,总投资额达16.4万亿元,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覆盖19个行业领域。几十万亿的ppp市场正迎来拓建的高峰,而我国的各项监管政策也在逐步完善。

  ppp的发展需要政策保障,今年我国对ppp项目的各项法律条规先后出台,有关地方债的政策也已进入到实施阶段。在日前召开的下半年经济工作会议上,我国提出了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坚决遏制隐形债务增量的工作要求。

  地方债问题诟病已久

  地方债务问题我国早有政策严规,虽然预算法又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借债,但是却没有阻止地方政府变相举债。于是,而地方性融资平台就为地方债务问题打开了缺口。

  接下来的工作就好办了,地方融资性平台虽然不属于政府直属,但是平台却是政府下属的独立法人(国企、央企类似)的资金,其收入和支出并不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办法有了,地方政府在任期结束之后采用同样的办法持续操作,“两届政府”的债务将持续存留,而地方也就变得单子越来越重。

  我国曾先出出台43号文、50号文、62号文等多项文件规范地方债务问题,文件侧重点各有不同,但是上行下效的意义却不一样了。

  影子银行

  在过去的几年时间中,地方政府债务行为与“影子银行”的发展十分密切。2015年以来,在投融资平台受限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大量通过PPP项目、政府引导基金以及违规担保等,变相扩大隐形债务规模。在资金供给端,则与各类“影子银行”对接,既没有在政府的负债中得以体现,也没有被纳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扩大隐形债务问题十分严重。

  ppp成为地方融资模式

  就PPP模式的实际意义而言,ppp应该是一种公共产品的综合管理模式,而非一种融资模式。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ppp已经逐渐被地方解读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

  目前地方对ppp模式进行的融资模式主要有一下几种,

  一、地方通过公函提供变相担保;

  二、通过产业基金优先劣后级的方式进行显性担保;

  三、地方承诺回购。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融资缺口较大,虽然已经更可以通过发债形式融资,但金额有限。

  而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方式则是这样的:在不允许地方政府通过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来直接扶持企业后,各地将原来的政府补贴改为产业引导基金。虽然产业基金不增加政府债务,但是,地方对一些有限合伙人提供担保条款债。

  清科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各级政府共设立了1013只产业基金,目标投资规模为53316.5亿元,已到位资金19074.24亿元,其中,PPP引导基金(国家级加地方投资基金)112只,目标规模21089.37亿元,已到位资金7700亿元,占比约在40%左右。

  对中国式ppp的担忧

  不可否认我国引入ppp理念十分成功,为新一轮的经济建设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但是随着ppp这一新端口的开放,在没有合理的监管后势必会引发新一轮的建设后遗症,银子银行与地方变相举债就是首要问题。我国当前的发展要求张弛有度,对ppp模式的发展更是不能一味求快,现今许多地方暴露出来的ppp项目问题已经逐步显现。

  值得肯定的是监管层对ppp模式的发展有正确的认识,50号文、87号文的出台对地方的融资担保问题和政府增信问题都做了具体要求。除了切割地方与融资平台公司关联,更是对近两年地方借PPP模式、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变相融资新行为进行封堵。封杀地方政府通过假的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融资上项目,化解由此隐形增加的债务风险。

  从国外的实践看,PPP模式是覆盖公共产品建设和运营的综合管理模式,我国的规范应该围绕全链条,而非针对某一个环节。如何对ppp模式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兼顾地方财政问题又要支持经济建设仍是一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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