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前不久,北大法学院安排三位同学来盐城地税见习。几位同学学习很认真,在一周的时间里,形成了两万多字的见习报告,还每人写了一篇心得文章来。透到这些文字,我看到了他们扎实的学风和青春的锐气,也看到他们在财税法上的发展潜力。征得几位同学同意,在这里分享他们的心得。
这一周:在盐城地税的见习心得
文/北京大学法学院俞静
2017年7月24日至28日,在盐城地税局见习一周的时间转瞬即逝,虽然短暂,但受益匪浅。当结束这一段短暂而难忘的旅程,停下来,静下心,整理一下思绪,既是对这段时间的怀念,也是对这段时间的一个交代。
韦老师的工作很繁忙,传闻中关于公务员一杯茶、一份报纸度过一天时间的情况并没有出现在这里。不过韦老师对我们见习活动安排的事情毫不马虎,结合地税局目前正开展的任务,每天给我们安排一个主题的活动,让我们用半天的时间去实践中多看多问,再有半天的时间用来思考总结,希望我们将学和思结合起来。韦老师说:“学习和思考不可偏颇,只有将二者结合,才能有所进步”。这份良苦用心令我们感动。
这一周,我们参加了欠税清缴座谈会、税务机关之司法协助研讨会、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座谈会;探讨学习《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问题,聆听韦老师对一些问题独特的见解;走进纳税服务大厅和房产交易中心税收窗口,感受一线税务人员认真耐心的工作态度。通过这一周的学习,了解到税务实践上比较集中的问题,例如纳税信息、税收执行、滞纳金、房产交易契税、税务机关与法院的工作衔接等。虽然有些问题,之前从理论上有所学习,但此次结合实践,对这些问题有了更多新的认识。同时,通过聆听税务实践部门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意见,也给我们提供了更多发散思维的灵感源泉。许多问题都值得细致研究,这里仅就几点谈谈自己的学习心得。
首先,关于数据信息获取和共享问题,这是一个热点。税务机关中很多工作人员都希望能够加强税务机关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的权限,以解决他们面临的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的税收执法任务,希望以信息为平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支点。事实上,数据信息获取和共享问题正是此次《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的重中之重,2013-2015年反复修改的《征管法》也是因为数据信息问题未能达成共识,导致迟迟未能通过。然而学界对于之前修改意见稿中,赋予税务机关较大获取数据信息权力的做法抨击较多,表达了对该行为侵害纳税人隐私权及政府机关滥用纳税人信息等问题的担忧。学界多是从权力和权利的角度思考问题,实务界多是从效率和执行能力的角度思考问题,这是不同工作环境带来的思维方式和视角的不同。大家的出发点都是好的,都是在想一个方法解决问题,但看问题的角度和侧重点有所差异,这在所难免。
相比于税务实践部门和税法理论学界各自不同的视角和观点,韦老师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角度。韦老师也承认税务机关非常需要纳税人信息,但是一味寄希望于其他部门的共享并不是一个根本方法。事实上,税务机关才应该是政府机关中获取信息能力最强的部门,税务机关对来自于其他部门的数据共享可以依靠,但不能依赖。解决纳税信息问题,还是需要靠税务机关自己。税务机关也有能力做到全面获取和掌控纳税信息,我们需要的是信心和耐心。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正是这种方向。
其次,房地产交易似乎是一个永不过时的话题。这几日学习发现,似乎各个部门都绕不开房地产相关问题。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税种有很多,比如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还要区分交易买方和卖方,分别承担不同税种和税率的税负。再加上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纷繁复杂,又经常变动,不要说纳税人不易理解,就算是税务工作人员也未必全部熟悉。这些都增加了实践中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的争议性和征管难度。
第一,房产交易契税的问题。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然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而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先税后证”。然而,实践中买卖双方可能并不熟悉税法,也怠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直拖着未申报纳税。等到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才知道自己的契税纳税义务早已发生,而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未按期申报纳税,需要缴纳滞纳金。有的一拖就是十几年,竟然产生巨额滞纳金,如何处理巨额滞纳金成为征纳双方关注的重点。巨额滞纳金全额征收几乎不现实,减免征收依据又何在,税务人员如此操作会有执法风险。实践中,税务部门只能婉转变通现行规范,或规定滞纳金征收不超过本金,或只要求纳税人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缴税即可,并不固守10天的纳税申报期限。也许有学者会从理论上对此做法进行抨击,但这本是上位法不合理造成的,若是严格按照现行规范执行,显然会带来许多实际问题,实践部门如此操作也是无奈之举。这也启发我们进一步思考“税收法定”有意义的内涵应该是什么,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往往并不是立法机关通过的,所有“法”都由立法机关通过又是否现实,这些都值得思考。
第二,房产强制执行也让税务部门感到为难。虽然根据现行法,税务部门和法院都有强制执行权,但是税务部门的强制执行能力显然不如法院,当然法院的强制执行也做得不容易。由于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纳税人的房产,后续拍卖,涉及到产权问题,市场上认可度较低,税务机关难以推动,所以税务机关更希望法院能够协助其拍卖,但法院强制执行也有难处,不愿接手。另一方面,法院司法拍卖虽然解决了产权界定问题,但是产权过户手续还是绕不开“先税后证”的前提。而司法拍卖中税费承担主体的不明确,往往导致税费缴纳工作的拖延,既不利于税务机关及时征税,也不便于相关当事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可以说,房产强制执行方面,法院和税务机关的工作都非常难,二者需要加强相互理解和配合,但这是否会影响到后续税务行政诉讼中司法独立问题,值得探究。
再有,“营改增”和征管体制的改革,对地税局的影响还是非常深远的。地税局以前依赖的“以票控税”手段,随着“营改增”而失效,这对地税局征收和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但也是机遇。实际上,《税收征管法》中赋予了税务机关征管的较多权限,但之前“以票控税”似乎可以做的不错,使得税务机关失去了探索新手段的动力,这些法定权限也就被束之高阁,税务机关很少尝试,也不愿去研究和探索。而“营改增”就像壮士割腕,倒逼税务机关不得不开辟其他征收和管控的手段,比如阻止出境、税收优先权、代位权等措施,倒是激活了这些早已被《税收征管法》规定却长久被实践冷落的手段。或许这就是压力带来的“无限”潜力,长远来看,是利于地税局征管水平的提高和整个征管系统的现代化建设。
此次盐城之行,不仅通过对税务实践部门的学习而有所感悟,还有一些其他的事情也深深打动着我。在与税务部门各个科室的老师们交流学习中,他们的热情与耐心也是令我们十分感动。一个小细节,在纳税服务局座谈时,那里的老师特地给我们每个人泡了一杯热茶,还加了一杯凉开水,这般细心周到令人温暖。还有韦老师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说,我们就像是远方来的亲戚,这让我们很是亲切。韦老师每晚带我们吃一处当地有特色的小吃,许多都是延续着老盐城人儿时记忆的味道。而从韦老师的言语谈吐中,可以看出其对家乡深沉的热爱,他留恋家乡某一个小店铺的味道,他渴望家乡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他希望政府可以做更多惠民生的实事。韦老师渊博的学识、深刻的见解、亲切随和的性格,使得他更像一位幽默儒雅的学者,一位勤耕于实践但不忘理论探索的学者。此次盐城之行,虽然短暂,但是已经让我们喜欢上了这座城市!借此文感谢盐城税务老师们的教导,也感谢导师为我们创造的此次学习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