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揭贷款房屋是否受地震影响的问题,在社会上激起热烈辩论。为此,记者走访了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得到了基本一致的答案,即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
华夏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李虹含表示,根据国际经验,在处理地震灾后抵押物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抵押物毁损贷款人失踪,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核销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且无抵押物继承人的,银行可按法律规定,回收抵押物,未归还贷款按照坏账进行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有抵押物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承担借款合同关系,继续归还贷款;
第四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亦未失踪的,继续履行贷款关系。
上述是地震灾后有抵押物与担保品的四种情况,若为信用贷款,银行将面临更大的损失与风险。
1、据以研究的案例
小王是一名技术工人,省吃俭用10年,终于贷款买了一套位于某市的房子。不料想,一场突如其来的地震让小王的房子成为损毁严重,不能继续居住。现在小王只能望着自己辛苦奋斗来的房子,黯然神伤。此时,一个念头在小王的脑海里闪现:既然房子没了,那么我就可以不必每月偿还银行的贷款了。小王的这种想法有道理吗?地震房屋损毁,购房者还要按期还贷吗?
2、是否偿还银行贷款应区别对待
(1)从合同的角度,如果购房者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未将地震导致房屋损毁的情况列入银行免除购房者偿还银行贷款责任的情形,那么即便房屋损毁,银行贷款仍然需要按期偿还。
因为购房者和银行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购房人所购房屋只是该借款合同的抵押物而已。房屋的价值增减,并不能免除购房者偿还借款的义务。
对于房屋价值的减少,根据《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这样规定有一定的道理,但要求购房者在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再向银行设定一个担保,比较麻烦,如果购房者没有其他的财产可供担保,还需要考虑如何以购房者获得的赔偿金等设定担保物权的问题。
因此,《物权法》第174条进一步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等。赋予银行对因担保财产毁损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享有直接优先受偿或者提存的权利,简化了处理程序,能够更有效地保护银行的利益。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损毁,购房人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将房屋损毁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提存,以便起到担保购房者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作用,若购房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可以就该部分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如果该部分保险金、赔偿金不能足额清偿银行的贷款,银行仍然享有要求购房者偿还剩余贷款的权利。
(2)如果购房者在地震中死亡,那么购房者利用银行贷款购买的房屋将自其死亡时变为遗产,由购房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此种情况下,购房者的继承人是否应当代替购房者偿还银行贷款呢?
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
第一,如果购房者的继承人愿意继承该房屋,那么其应当将继承的房屋清偿购房者银行的贷款。如果房屋的价值不足以偿还银行的贷款,那么将由购房者的继承人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偿还。
第二,如果购房者的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其对于购房者银行的贷款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综上,本案中,小王并没有为其购买的房屋办理相应的财产保险,在房屋损毁时,其只能自行承担该风险,但是对于银行的贷款仍然应当按期偿还。对于银行来讲,房屋的损毁也加大了银行要求小王偿还贷款的风险。一旦小王无法按期偿还贷款,银行也不能要求小王提供与房屋损毁价值相应的担保,所以银行很可能因为房屋抵押权的灭失导致其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