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途中受伤骨折 旅游公司未尽义务要赔偿

【摘要】 近日,渝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市内一家旅游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受伤游客4万余元。

重庆晚报讯 近日,渝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市内一家旅游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受伤游客4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罗女士与旅游公司签订团队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罗女士参加旅游公司组织的若尔盖4日游。旅游团队到达岷江源游览点,由于当地旅游设施损坏,加之游客众多,罗女士被挤下木桥受伤,随即中止旅游返回重庆。医院诊断,罗女士为左腓骨下段骨折伴内后踝骨折,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保险公司向罗女士支付保险赔款1.7万余元元,剩余6000多元医疗费用未获赔偿。经过司法鉴定,罗女士左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未构成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15000元,伤后护理时限以90天评定。罗女士认为,旅游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起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旅游公司与罗女士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有效。旅游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于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问题,向罗女士进行明确说明和警示,应对罗女士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屈冬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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