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这事银行动不动就被告!继承取款风险该如何防范

基于银行客户庞大群体基数,继承取款情形不在少数,这类的法律纠纷也很多——

各案的争议焦点不同:存款人身故后,继承权判断的依据是什么?继承人该凭什么来取款?如何辨别继承权公证书的真实性?继承人无法办理公证情形下临柜人员能否付款?.......

银行临柜人员遇到疑点,出于防范存款冒领、保护储户财产安全的考虑,往往选择拒付。于是继承人会认为银行是刁难,想侵吞财产,矛盾升级后直接将银行告之于公堂之上!

知道为什么银行经常会为这事被告吗?!因为!银行如何配合继承权人取款的规定相对滞后!!银行原则上应当凭借继承权公证书办理继承取款!而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实现继承权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最重要的是!诉讼的成本实际远低于公证的成本!且公证费实打实由继承人负担!而起诉胜利的话诉讼费是由败诉的银行承担!想要低成本取钱最好的一招就是直接告了银行!!!

现在桂圆哥就来罗列继承取款各方面的风险点,提一下临柜人员该怎么防范这个风险,做好笔记了啊各位!

1.继承权人继承权的判断依据:(1)继承权证明书;(2)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办理继承取款的有效付款依据:银行应当凭借继承权公证书办理;在发生争议后,可凭法院判决书还可凭“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方式给付。

3.继承权人出具的遗嘱:对于有公证的遗嘱,只能体现其真实性,但无法反映出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从谨慎角度计,银行临柜人员仍应予以否决。

4.小额遗产的继承:我国部分地域已出台简化公证程序的指导意见,临柜人员应引导继承权人按简化程序办理继承公证,对于确实无法办理公证的情形,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要求继承权人提供存款资料及可能提供的证明继承权的法律文件,一并附加含风险兜底的承诺书等材料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办理。

5.继承权公证书真实性审查:(1)形式审查:格式制作、主要内容、编号(具有唯一性)、公证证词。(2)通过电话核实达到交叉检验,以判断真实性的目的。

6.关于公证处的选择:合法继承人可以向储蓄机构所在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7.公证处并无直接在银行查询存款的权利,只有核实权银行应告知继承权人先去公证处机关办理《存款查询函》,银行在审查该等材料的基础上,方予告知。

8.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员可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会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有明确的审理时限。人民调解的方式对于解决小额遗产继承支取十分有帮助。

临柜人员最怕也是最经常被告的疑难情况:

(1)继承人之一在银行网点出示死亡证明要求查询,而其他继承人在该银行网点凭介质和密码已将款项支取完毕,银行是否担责?

(2)存款人为社会知名人士,新闻已报道其死亡消息,但取款人取款时未申明,银行是否具有依职权主动审查死亡事实的职责,是否可以拒绝取款人的取款请求?

目前继承取款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从保护继承权人合法权利和银行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银行自身应对此类现象提出更高的要求,从严和谨慎办理!具体操作问题,可以添加咪小姐(微信号:bank-mi)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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