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建议丨关于《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的教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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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他著名的《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赞叹,罗马帝国“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布鲁塞尔大学的里维埃教授称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世界性的模范法”。许多中学教师在教授《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一课时会引用史学界“辉煌属于希腊!宏伟属于罗马!”的说法,并向学生强调罗马的“宏伟” 是源于它体系宏大而缜密的法律。显然,罗马法在历史上的地位和影响是无可取代的。在教学中,我们虽然都清楚罗马法意义重大,但这重大的意义究竟应该如何体现出来?课标中“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的要求究竟如何达成?中学教师对此往往很难把握。至于超越历史的法学概念,历史教师更是模糊不清。这些都制约了历史课堂的教学效果,影响学生对罗马法的理解,而最近几年高考的相关考查又超越了课本的描述。鉴于此,笔者对教材关于罗马法的内容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挖掘,供大家参考。

  

一、几点教学思考

  罗马法的教学在中学各版本中只有一课时,对于浩繁的罗马法而言,可谓蜻蜒点水,难免给师生模糊不清的感觉。笔者针对其中的难点和热点提出了几点思考。

  (一)罗马法是否稳固了帝国的统治

  人教版教材在论述罗马法的影响时,认为“它为国家权力提供法律依据,稳定了社会秩序”并由此得出“罗马法律制度渗透到国家各个角落,稳固了帝国的统治”。如果说罗马法可 以稳固罗马帝国的统治,那为何罗马会在3世纪产生深刻的社会危机呢?而3世纪正是万民法与公民法区别被取消的时期,如果完善法律可以稳固统治,帝国政权又为何最终走向分 裂呢?究其原因,教材将法律效能与行政管理混为一谈,也就是法律可以支撑高效率的行政管理体制,但并非有完善的法律就一定能实现高效的管理。

  国家的权力与统治属于行政管理学,它与法律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行政管理的核心任务就是提高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水平和行政效率,也就是正确制定政策和有效地执行政策。显然,法律不是决定性因素,但并非与行政管理无关。“法制对行政有指导作用、规范作用和监督作用,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反对行政恣意自为,不受约束”。[1]可是对于罗马法而言,其中宏大而严密的却是私法体系,内容主要是调整 财产关系,特别是有关所有权和契约关系的规范,说它协调社会矛盾在情理之中,说它稳固帝国统治似乎言过其实。

  纵观罗马帝国的灭亡,从根本上来说是奴隶制社会矛盾激化造成的,而腐败蔓延、行政乏力正是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费雷罗在《古代文明的衰落》中说:“罗马帝国的崩溃除了其它原因,千万不要低估日益堕落的帝国政府机构及管理人员这一重要原因。”众所周知, 罗马建国初期,国家机器统治力量并不强大,但自皇帝奥古斯都之后,罗马政府不断完善“在第二世纪,安敦族的开明皇帝时代,皇室国库财 产的管理是又廉洁,又有效能,而且又可得盈余。在帝国盛世争相担任行政长官的富人,为官的动机也是为了荣誉而非贪污”。[2]早期罗马帝国的繁盛某种程度上正是归结于完善的行政机制“罗马的政府也十分完善,因为自从它产生以来,它的制度就是足以使或是人民的精神、或是元老院的力量、或是某些高级官员的威望永远能够制裁任何滥用权力的事件”。[3]

  可惜,随着帝国的发展,原来一度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逐渐被腐败销蚀。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爆发了严重的社会危机,官僚集团内部纷争动荡,争夺帝位的激烈混战频繁发生。帝国的 “行省政府变成了元老院议员阶级一个发财致富的新源泉”,[4]而国家的赋税却越来越重。腐败导致了政府行政乏力,而政府行政效能的降低又加剧了腐败,在这样的情况下,罗马帝国最终走向分裂和衰亡。正是在帝国3世纪危机爆发的时期,塞维鲁王朝的卡拉卡拉皇帝颁布敕令, 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境内全体自由民。他的初衷是想扩大税源,使帝国境内一切自由民都和罗马公民一样担负遗产税及其他捐税,弥补财政空虚,可是带来的一个重要后果却使得罗马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不复存在。在万民法取代公民法的过程中,罗马的法律体系日益系统和完善,并最终达到古代法的顶峰。法律在曰益成熟,政治危机却日益严重,显而易见,成熟发达的法律体系与高效有序的行政管理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罗马法稳固帝国统治” 的结论似为不妥。

  (二)罗马法的演进过程

  本课课标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三个版本的必修教材在阐释这一内容时都选择 了《十二铜表法》、公民法、万民法和《民法大全》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在描述罗马法的演进过程时,教材用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标题。基于 此,许多中学教师在教学中将罗马法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然后又把成文法分为公民法和万民法,这样的理解显然是将罗马法简单化。实际上,习惯法和成文法是从表现形式上的划分,公民法和万民法是从适用范围上的划分,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划分标准。从罗马法的演进来看, 它是一个非常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习惯法应属于罗马法的发生,成文法中《十二铜表法》一 公民法一万民法的历程应属于罗马法的发展,当然,公民法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习惯法,也可以是成文法。对于罗马法的高度成熟——自然法的法理思想,三个版本教材只有人民版有所涉及。实际上,罗马的法理思想超越了时间、阶级、国家,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和升华,因此,不涉及自然法的罗马法内容是不完整的。而《民法大全》的编撰应作为罗马法体系完备的表现。

  在罗马法的内容叙述中,教材所用篇幅最大的是公民法和万民法。 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分界是什么?它们究竟有什么区别?这是困扰师生 的一个关键问题。按照教材中的表述,3世纪, 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万民法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这种表述很容易让学生产生一 种认识,3世纪是万民法取代公民法的时间,也就是说在3世纪之前,罗马的法律诉讼依据应是公民法。然而,教材又说,公元27年罗马帝国 建立,如果万民法存在于罗马帝国时期,那么理论上公元27年之后就应该有万民法,这与3世纪的时间表述不是自相矛盾吗?

  根据教材的定义,公民法的权利主体是罗马共和国的公民,万民法的权利主体为罗马帝国一切境内的自由民,这样的定义并不能体现出时间的概念。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罗马法的分期。国内学术界对罗马法的划分,大都采用四分法,即按照政治制度的不同分为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和帝政前期与后期。[5]从公元前510年国王苏泊尔布斯被放逐开始直到公元前27年屋大维实行元首政治结束,罗马处于共和国时期。按教材的说法,这一时期应该只有公民法, 可实际上在共和国时代,随着罗马的不断扩张, 手工业和商业日益兴盛,外国人到罗马来做生意的愈来愈多。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公元前 242年,罗马专门设立了处理外国人之间和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事务的外务大法官,大法官“依 据其职权给予或不给予诉讼当事人以诉权、抗辩权或准予恢复原状等,使合法而不合理的权利丧失其法律上的保障,而使合理而不合法的关系则获得事实上的保护,如同合法的权利一 样” “因而在公民法外,形成了最可能反映商品经济客观要求的万民法”。[6]因此,万民法产生的时间是公元前3世纪而非公元3世纪,也就是 说公元前3世纪后,只要是牵涉外邦人的诉讼 案件,适用的就是万民法。至于教材中所表述的公元3世纪指的是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把罗马公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一般居民,公民法和万民法权利主体的区别不复存在。

  当然,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并不是只有时间和权利主体的不同,它们各自呈现着鲜明的特色。学界一般认为,公民法程序繁琐,注重形式,缺乏灵活性。英国学者梅因曾指出,公民法“仪式不但和允约本身有同样重要性,甚至比允约更为重要”[7]而万民法则摆脱了公民法狭隘和繁琐的形式主义,比较简单灵活,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加具有生命力。尤为可贵的是,罗马法在发展过程中,不但未将内容简化,反而使得内容日臻系统和完善,对后世产生 了深远影响。因此,教学中教师应让学生明确,万民法对于公民法的进步,不但是适用范围的扩大,更是适应了商品经济和贸易发展的需要,了解了这些,学生才能更好地理解教材中关于万民法取代公民法背景的表述。

  (三)罗马法是否只维护奴隶主的利益

  罗马法究竟维护了谁的利益?三个版本的教材都认为《十二铜表法》维护了平民的利益。 人教版在“维系统治”的标题下更是明确提到, 罗马法“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这些表述放在一起,学生不禁会产生疑问: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维护的又是统治阶级的利益,那怎么可能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呢?既然《十二铜表 法》是平民和贵族斗争的成果,它维护了平民的利益,岂不是和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论述自相矛盾吗?

  按照传统阶级社会的观念,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所以教材说罗马法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而古罗马是奴隶社会, 所以这里的统治阶级一定是指奴隶主。可是教材又说,《十二铜表法》维护了平民利益,法律面 前公民人人平等,这就等于说,平民和公民都是奴隶主,属于统治阶级。那么,平民和公民是不是奴隶主昵?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在古罗马,公民也被称为市民,这其中包括贵族和平民,所以《十二铜表法》协调的是公民内部贵族和平民的矛盾。自由民是奴隶社会中除奴隶以外的居民的通称,他的根本特征是享有财产权。罗马帝国时期,自由民的上层包括贵族、高利贷者、宗教祭祀等,他们不仅拥有大量财产, 还享受各种政治特权,属于统治阶级。而自由民中一切不享有政治经济特权的居民构成下层即平民,包括个体农民、小手工业者等,他们享有人身自由,但只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大多依靠自己生产,只有极少数富裕者可以使用少量奴隶。 由此可见,公民与自由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自由民的范畴比公民要广,但两者都包含了 贵族和平民,而平民中的绝大多数都不是奴隶主,所以单从概念上讲,罗马法只维护奴隶主的利益是说不通的。

  实际上,罗马法的内涵远超我们的理解。《十二铜表法》第九表公法的第一条就说,“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这显然已蕴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罗马法的高度成熟是自然法的法理思想,而人人平等的理念就来自于自然法。斯多葛学派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是至高无上的,是一切个人和国 家都必须遵循的法则。[8]西塞罗直接摄取了斯多葛学派关于人类存在本质上是平等的观念,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理性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9]自然法虽然只是一种法理思想,但是它通过罗马法学家的推动,渗透到制定法中,使得罗马法的很多内容不止是维护了平民的利益,一定程度上 也维护了奴隶。例如,奴隶可以为主人办事、经商……可以被立为继承人,公家的奴隶还可以立遗嘱;奴隶有权提起自由身份之诉,乃至被解放为自由人”。“主人拋弃老病奴隶的,该奴隶即获得自由,禁止任意杀害奴隶” “凡奴隶不堪主 人虐待的,官厅得强迫主人出卖之,无故杀戮奴隶的,按杀人罪处理”。[10]这些规定虽然并没有承认奴隶享有完整的人格,但在很大程度上却限制了主人对奴隶的虐待,保护了奴隶的权益。因此,中学历史教学中,我们不宜向学生灌输罗马法的阶级属性,更不能给学生定论罗马法就是维护奴隶主利益的。

  

  

二、几点教学建议

  基于以上的分析与认识,笔者结合自身的分析及近几年关于罗马法的高考命题特点,认为本课的教学理应该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重点关注罗马法私法

  教材中将罗马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保护 ”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这两句有关内容的表述实则反映了罗马法在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私法和公法。根据罗马法学家乌尔披亚努斯的划分,凡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祀和官吏选任等法规。凡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对于私法与公法的概念,教材中并未提及,教学中教师有无必要涉及呢?请看高考命题:

  2008年海南卷第6题:

  罗马法规定,货款月息不得超过货款额的百分之一,超过此限额者应处以四倍于所得利息的罚款。这表明

  A.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B.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紧张

  C.高利贷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D.运用法律调节借贷关系

  同年的江苏卷第7题也命中了罗马法内容:

  从《十二铜表法》开始,古罗马制定了严格的债务法规,并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这表明罗马统治者

  ①注重保护私有财产

  ②重视维护平民利益

  ③被迫改善奴隶处境

  ④力图缓和贵族与平民矛盾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从这两道高考题的题干来看,考查的都是罗马法中物法部分关于债权法的内容。从题目的选项来看,正选答案都不是教材中关于罗马法内容的结论。

  2010年江苏卷第14题再次命中罗马法:

  “法律条文没有作出规定的,法官就不能受理。譬如有公民的奴隶被人拐走或偷跑掉,此公民要求法律受理就要找法官,向他申明:根据某 某法律,我认为此奴隶应归我所有。法官确认后才能受理。”这一描述主要说明罗马法

  A.重视法律程序 B.保留习惯旧俗

  C.强调法官至上 D.体现人人平等

  此题题干的陈述体现了法官根据罗马公民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过程, 而正选项A重视法律程序也怡怡表明本题的考查点是罗马法中诉讼法部分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同时也体现了公民法注重形式的特点。

  从以上三道考查罗马法内容的高考试题中,我们不难看出命题专家对历史素材选择的标准和方向,无论是债权法还是诉讼法,都属于罗马私法的内容,而罗马公法则较少涉及,因 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需要向学生讲解清楚有关罗马私法的概念。

  实际上,罗马法的内容虽然包括公法和私法,但通常所说的罗马法都只是指罗马私法。在古代法中,罗马法是维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11]同时它又体现了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在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情 况下,它调整了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家庭、婚姻关系,因此,“罗马法中也只有私法是精华”[12] 教材中说,罗马法律制度渗透到国家各个角落, 这显然是指私法对社会各种矛盾的调整。教学中,教师完全可以通过史料适当补充一些罗马私法的具体内容,如对婚姻家庭的规定,财产继承的规定,物权债权的规定等等。学生在课堂上 了解罗马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和原则,考场上才能游刃有余的应对各类试题,对于罗马法为何意义重大也才能有更深入理解。

  (二)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中的价值

  罗马法从《十二铜表法》到《民法大全》,经历了千余年的发展,对后世各国民法毫无例外地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周枏教授认为其“内容的丰富,法理的精深,实为世界法制史中所罕见”。人教版和岳麓版教材在论述罗马法的影响时,分别用“历史纵横”和“知识链接”的形式讲述了罗马法所开创的一些对今天仍有重要影响的制度,如陪审制度、律师制度和“不告不理” “一审终审”的司法制度。实际上,罗马法的开创 性远不止这些,它的一些法学名词和术语,如公法、私法、民法、人格、住所、条件、善意、恶意、役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代为利益、顺序利益 等,它的许多原则和规定,如对公共财产和胎儿利益的特别保护、新法优于旧法、一事不再理、 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的规定等,仍为当代各国民法所沿袭。

  此外,人教版和岳麓版教材都不约而同的提到罗马法对近代欧美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恩格斯说:“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3]罗马法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体系,而商品经济是西欧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资本主义国家必然能够从中吸取精华。按照罗马法对自然法原则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政者 “不外是因为他是被赋予有法律权力的公仆,因而他应该被看作是国家的象征、表象或代表,依照国家的法律所表示的社会意志而行动。所以他没有意志,没有权力,有的只是法律的意志、 法律的权力”。[14]这种理论无疑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有力武器。而物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更是符合了资产阶级追求私有财富最大化的价值目标。因此,面对封建统治对私有财产的侵犯,罗马法就成为资产阶级斗争的有力武器。

  当然,比起私法的制度原则和对欧美资本主义的影响,罗马法在人类社会中的价值更应该体现在博大精深的法理精神。人民版教材是四个版本教材中唯一提到法理精神的,并强调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实际上,罗马法的法理精神包含了自然法精神、 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教材中所强调的人人平 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主要指自然法精神,它将自然法的理想孕育在完整的内容和宏大的体系中,不仅是奴隶主和奴隶,近代的资产阶级乃至无产阶级,不同的阶层都可以在其中找到合适的身份,不因时间流逝而改变,因此被称为永恒的价值。

  与自然法精神相比,罗马法的理性精神更值得称道。高度抽象的法律制度是罗马法理性精神的突出表现。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历经两千年依然为后人所青睐。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及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一直成为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的依据, 罗马法关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的定义以及关于占有、使用、受益等理论,直接被归纳到拿破仑法典中。关于契约、准契约,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等,备受当代各国民法学界的推崇,陆续被各国民法所采用。这些高度抽象的概念没有理性精神的指引是不可能形成的。

  当然,罗马法最为突出的理性表现还是法典化倾向。罗马法开始于一部法典(《十二铜表法》,结束于一部法典《民法大全》。四个版本 补白教材中只有岳麓版对《民法大全》有所介绍,实际上《民法大全》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典》,其内容汇集罗马帝国生效的法律,共12册;第二部分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 共50册,内容为历代法学家的学说;第三部分是《法学阶梯》,共4册,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财产关系和诉讼关系的法规,与《学说汇编》同年完成;查士丁尼在535年后所颁布的法律作为第四部分称为《查士丁尼新律》。这四部分至中世纪被合为《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精华之大成,也是罗马法法典化的最高峰。法典化来源于对法律的普遍性和系统性的追求,这种追求的成功实现前提在于人们承认人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理性。欧洲大陆各国之所以能够法典化, 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其历史悠久的罗马法传统和哲学的理性主义倾向。

  总之,与其他古代的法律相比,罗马法为世人所称道的理由,不仅在于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内核——罗马法精神,这是罗马留给后世最宝贵的遗产,也是耶林所说的“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的原因所在。

  

  【参考文献】

  [1]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48页。

  [2][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45页。

  [3][法]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47页。

  [4][美]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4页。

  [5]详见周梅《罗马法原论》中关于罗马法分期的介绍。

  [6]周枏:《罗马法原论》,上海: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48页。

  [7][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17页。

  [8]《斯多葛派著作残篇》,转引自涅尔请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上海: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214页。

  [9][美]科斯塔斯•杜兹纳著:《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2页。

  [10]周梅:《罗马法原论》,第234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3页。

  [12] 周括:《罗马法原论》,第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1卷,第454.

  [14][美]阿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4页。

  (本文摘录自袁廷虎:《关于〈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的教学思考》,《历史教学》,2013年第15期,第37-42页。因种种原因,本文在发布之时未能取得作者授权,若有侵权行为,请作者联系小编,将立即删除。)

  编辑:赵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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