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大辉离开丁香园,期权之争背后隐藏什么秘密?

  冯大辉先生离职,与丁香园关于期权的争议持续发酵,双方你方唱罢我登场。我们不清楚个中真实缘由,这里,假设争议诚如大部分声音所说的那样,因冯先生离职,双方对于冯先生期权的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下文字无意揣测谁是谁非,仅作关于期权问题的案例探讨。

  期权,顾名思义,“期待的股权”。通俗的讲,就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具备一定条件,可以以一定价格购买的股权。也就是说这种权利是可期待,并不是口袋里的东西。

  自从 2014 年阿里 IPO 后,期权带来的造富效应显著体现、深入人心,国内互联网公司招聘可以说言必期权。那么,期权是福利吗,是奖励吗?显然不是。

  期权的本质是“激励”,与“奖励”一字之差,意义相差甚远。奖励是针对过去表现的评价,期权激励的核心价值在于激励员工、高管能够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共同为公司打拼。公司的估值和成绩上去了,自己的期权价值也跟着上去,哪天公司 IPO 或者被并购,手里的股票也就变现了。

  互联网公司为什么喜欢讲,喜欢使用期权?因为互联网公司发展迅猛,想象空间大,每家企业都想成为十亿,甚至百亿美金市值的企业。公司需要吸引大量牛人参与发展,但又开不起很高的薪资或者不想给那么多现金薪资,所以,通常会让员工降薪入职,同时许以期权补偿。员工基于对未来变现的美好憧憬,通常也乐于接受。从这个角度上讲,期权是让员工让出一部分的薪资现金,投资购买公司的股票,彰显对于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冯先生从阿里空降到当时初创的丁香园,想必是你情我愿的结晶——丁香园看中冯先生的背景和价值,冯先生看好丁香园的未来。

  其实期权不是国产的,是舶来品。国内互联网公司关于期权的设计,基本都是参照国外的做法。期权激励方案的设计,通常是一个完整的计划并有实施细则,不是一份简单的法律文件。比较规范的期权激励,不仅会约定如何授予期权,对于离职情况的期权处理,也通常有详细的约定。

  期权的魅力在于变现,不能变现的期权,没有价值。2014 年开始的互联网创业热潮兴起到现在,过程中有大量创业公司倒下。所以现在很多人在入职时,也渐渐降低了对期权的预期,认为拿现金比较实在,因为指不定哪天公司就挂了。

  通常来说,期权变现,主要有公司 IPO、被并购和内部流转等方式。IPO 和被并购,很好理解,此处不再展开。

  就内部流转而言,包括员工内部流转,创始人购买和回购,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企业安排现有投资人回购。什么意思呢?就是针对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兄弟姐妹共同打拼了一段时间,得给他们改善下生活,就让投资人参照估值一定比例的价格,受让员工已经行权的部分期权。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也愿意,因为价格低,员工也开心,更有干劲。

  再说期权在员工离职时一般是怎么处理的。

  理论上讲,期权是胜利果实,是公司和员工“共苦”后的“同甘”,无论是公司还是员工,都希望在 IPO 时变现。但由于各种情况,被授予期权的员工“提前下船”的情况并不鲜见,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对员工的期权进行处理。处理的方式,分三种情况:

  1、未成熟的期权。期权不是授予就到位的,都会有成熟期。什么意思?就是分期兑现,正常是分四年,每满一年,兑现其中的四分之一。离职时,未成熟期权,由公司收回。

  2、已成熟、未行权的期权。行权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比如你已经工作满一年,符合期权授予协议约定的条件,向公司主张购买股权。成熟的期权,通常会给予员工一个考虑期,考虑是否购入。如果离职的时候,刚好在考虑期,那么这部分的期权的处理,通常尊重员工的意见,当然,也有约定不可以行权的情况。

  3、已行权的期权。冯先生空降丁香园,很可能在入职的时候,就已落实授予期权,任职达六年之久,那么,冯先生的期权很可能已经全部成熟并行权。在冯先生离职的时候,当然会进行相应的处理。针对已经行权的期权,通常处理方式又有三种:第一种,让员工继续保有,认可他过往对企业的付出,但这种情况比较少;第二种,就是回购,由公司或创始人或指定的第三方回购,这是常见的情形;第三种,是公司或创始人在一定期限里,有权但无义务回购,这样给企业一个缓冲的空间。

  如果回购,就涉及到回购的价格,这往往是最敏感,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

  创业公司虽然会达到高估值,但同时,失败率也极高,且估值不等同于财富。通常,员工离职的时候,不可能按估值金额回购,一来估值不是现实的价值,是未来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事;二来这会给企业或创始人带来极大的现金压力。

  常用的方式,按企业发展的阶段及估值金额水平,按估值一定的比例来回购,也有按照行权价格一定的倍数,或付点利息钱回购。无论哪种方式,落实到法律文件,都是合法的。回购的价格,通常一般不会太高,这也是合理的,因为,估值毕竟不是现实的价值,所以,员工不应给予太高的期待。

  但有一种情况,必须考虑,就是如果人家是降薪入职,事先说明的,于情于理,在做回购安排的时候,应该就降薪的部分,予以补偿,方为合理。

  以上讲的回购,针对的是员工无过错离职的情况,如果属于过错离职,比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甚至是犯罪等情况的,那么,在处理方面会更为严厉,对于未成熟,已成熟未行权的期权,通通回收,已行权的期权最多就是付点利息钱就回购。

  期权不是万能的,可以承载“小财富自由”的期待,也可能是“空中饼”。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应理性对待。

  对于创业公司而言,在合适的时间点做期权激励安排,很重要。太早期,期权不值钱,也不容易发现和激励到最需要激励的员工对象;要意识到,期权是公司的重要制度,应该公开、透明,将心比心,有诚意的激励,不能是遮遮掩掩,搞成密室政治;另外,期权的授予要有仪式感,回收和回购规则简单、明晰,公平、合理,员工对公司才会有强大的向心力。

  对于员工而言,既然接受期权,就得全力以赴,同时,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比如期权授予协议是否有给到你一份,企业对于授予条款是否给予你充分说明,你是否充分理解其中条款规则,等等。

  总之期权这个事,是劳资双方的相互承诺,同理心相待,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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