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这两个农民工火了,花了10万元美国一月游,结果惊动了公安部!

  

今天跟大家谈谈偷渡

你们脑海中的偷渡是什么样子的

是不是如下面这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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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编要讲的偷渡者

却穿西装、戴眼镜

冒充技术人员

光鲜地出国

  

  梦想出国劳务

  江都两农民工偷渡美国

  去年1月,扬州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江都区居民王某、刘某是以在工地打工为生的农民工,2013年4月却持旅游签证去了美国。

  收入有限的农民工为何会去美国旅游?又是如何通过严格的美领事馆的面签的?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发现王某、刘某已经回国多年,说起当年的出国之旅,两人十分唏嘘。

  

警方寻访当事人

  他们告诉警方,2013年3月初,两人无意中听说,出国劳务比在国内赚钱多了,便想出国打工。不久后,他们经人介绍找到泰州市一劳务中介戴某、申某。这二人一口答应能将他们顺利送往美国,不但有好工作,甚至说还可以取得绿卡。

  一听这话,王某等人十分心动,不久后便缴纳了十万元费用。费用交清后,戴某、申某带领他们来到了上海,找到了上海人杨某。杨某吹嘘自己已经成功将多人“办”到了美国,随后为王某、刘某包装身份、伪造签证申请材料,在美国驻上海使领馆成功骗取B1/B2美国签证,后组织二人偷渡到美国。

  

假冒的证件

  到美国后,杨某安排境外“蛇头”朱某、黄某在旧金山接机,安排二人在美国洛杉矶一家食品公司工作。后为二人在美国某律师事务所以宗教迫害为由申请政治避难,并申办绿卡等手续。

  然而,做难民的日子并不好过,不仅生活、工作环境与蛇头在出境前承诺的差距巨大,且工作强度、收入水平等均与王某等人的心理预期相差甚远。最终,王某等人实在受不了了,选择自行回国。

  公安部挂牌督办

  主要嫌疑人落网

  根据这条线索,警方展开了调查,发现此案涉案人员众多,犯罪地跨省跨境,严重危害国家利益,造成恶劣国际影响,遂迅速成立专案组。2016年5月30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决定挂牌督办“1·8”案。

  

警方研讨案情

  根据王某、刘某提供的线索,专案组很快查出戴某、申某依然在从事出国劳务中介工作,如今已经各立门户,在泰州分别注册了劳务公司,生意做得风生水起。

  此外,戴某已取得了绿卡,在美国长住,但近期正回国处理相关工作事宜,随时有可能返回美国,抓捕迫在眉睫。为避免打草惊蛇,专案组一面密切关注戴某的动态,一面在上海市公安局和泰州市公安局的大力协助下,通过走访、研判等,摸清了杨某、申某等人的公司情况和近期的活动轨迹,周密部署抓捕方案,统一行动。

  2016年底,在上海、南通、泰州等多地开展抓捕收网工作,一举抓获包括杨某等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缴获用于骗办签证的伪造印章26个,中国护照30余本,伪假房产证、毕业证书、存款证明等资料1300余份,签证申请、表格等资料2000余份,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制假设备23台。

  

现场缴获的护照

  经审查,该案主犯杨某、戴某、申某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均供认不讳,并向专案组反映该案另一名主犯徐某的犯罪事实。徐某长期生活在美国,为该团伙的里应外合提供了巨大的方便,目前已被网上追逃。

  

犯罪嫌疑人接受审问

  专业团队“包装”

  出境后却发现上当受骗

  那么,王某、刘某等农民工,究竟是如何通过严格的面签的呢?原来,该团伙有自己的一套“包装办法”。经过他们的资料造假,原本为工地打工的农民转身就成了“园艺师”,还特地在浙江经济发达地区开了银行户头,打入保证金;面签前,通过微信视频,杨某对他们的着装给予了指导,要求他们穿西装、戴眼镜,成功导演他们面签过关。

  警方现已基本查清,以杨某、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内外勾结、分工协作,手段隐秘、操作专业。由境外至境内各环节分工明确,招揽偷渡客、伪造材料、教育培训、骗取签证、组织运送、境外接头、交接安排等一系列工作,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经多年运作已形成稳定组织偷渡活动的犯罪网络。

  截至警方介入前已经有200多人经该团伙偷渡美国,涉案金额近千万。然而,大部分偷渡成功的工人到达美国后,却会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他们往往发现生活、工作环境与蛇头在出境前承诺的差距巨大,但是迫于缴纳了高达十余万的中介费,只好背井离乡滞留在美国从事最底层、最辛苦的工作。

  警方提醒

  1. 出国劳务要选择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办理出国务工手续;

  2. 出国前应与派出单位签订合同,特别是有关工资、计酬方式、福利、伤亡事故赔偿等条款,一定要逐条仔细阅读并保存好合同,防止日后出现纠纷;

  3. 要持工作签证出境务工,持旅游或商务签证出国务工是非法的,不要轻信对方先以旅游签证出境,再到当地转为工作签证的许诺,以免落入陷阱。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 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出国劳务的人先擦亮眼

别被黑中介坑了

  来源:江都日报记者 谢兆俐

  编辑:阿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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