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巧词强辩,难逃法律仲裁!

  “没交体检报告,单位就不买社保?”近日市民何先生有点烦恼,其单位以自己没有提交入职体检报告为由,拒绝为他购买社保。林和街劳监中队对该案件进行了调解,何先生所在的公司最终答应了补缴社保费用。

  企业:员工未提交体检报告

  早在今年5月,何先生和两名同事就向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投诉。虽然社保基金中心很快就向涉事企业发出《社会保险稽核询问通知书》,但该单位以各种原因为由并没有接受询问。社保基金中心将该案移送至劳监部门。今年7月,林和街劳监中队工作人员接案后,向涉事企业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并对该企业进行全面用工检查。该单位负责人与何先生等3位员工在林和劳监中队调解室,就社保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企业方面表示,何先生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购社保是因为他一直未提交体检报告。该单位负责人说:“何先生提供有效的入职体检报告,我们才能为其购买社保。”同时他还表示何先生的两名同事黄先生、黎先生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购了社保。黄先生、黎先生表示,是因为该企业不为他们购社保的情况下,才以个人名义购买。两人表示要维护自身权益,强烈要求企业补缴社保费用。

  劳监调解,企业终于同意解决

  劳监中队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对企业负责人宣讲了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特别指出,政策规定企业必须在30天内为员工购买社保,因员工未提交体检报告而不购社保是行不通的。而黄先生、黎先生在职期间以其它名义买社保一事,双方应遵仲裁裁决。应当由相关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及重新缴费,缴费金额则以基金中心核定的金额为准。虽然双方初步达成协议,但企业负责人以种种原因拒绝书面承诺。

  为防止事态变化,劳监工作人员对企业违反政策所引起的后果也给予了明确的讲解。最终,7月17日,该企业给出了书面解决方案,愿意配合何先生等3位员工社保的补缴工作。至此,一宗有关社保的纠纷案,在劳监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得以解决。

  广东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表示,市民遇到类似情况可以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并不因为其是否提供体检报告而有不同的待遇;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保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可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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